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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縣吳姓女子和王姓男友同居7年,後來另交男友結婚,分手前從王的帳戶提領近60萬元,狠A舊情郎一筆,王認為她無情義,打官司求償,法院判吳女吐還這筆錢。

 

桃園地院調查,吳姓女子和某電子公司王姓助理工程師同居7年,形同夫妻,王的財務都由交給吳女打理,連銀行帳戶、印鑑都由吳女保管,也買了房子登記在吳女名下,房貸由王的帳戶扣。去年底,吳女說要分手,隨即神隱,2個月後卻閃電嫁給新男友。

 

王姓男子獲悉吳女嫁人後大驚,清查帳戶,發現吳女在提出分手後連續提領他多筆存款,還用存款支付房貸,總共A了他近60萬元,他認為昔日情人無情義,做得太絕,不甘心這筆錢被坑,以吳女在分手後提領存款,不該由他買單,打官司要舊情人還錢。

 

桃園地院審理時,吳女主張這些錢是男女朋友交往期間的日常生活支出,是沒有對價和無條件的贈與,而且這筆錢都用在生活開銷,剩下的就是她自己的,不必返還。

 

王母作證說,這筆錢是吳女提出分手後才提領「怎麼勸都勸不回她」。法官根據證人和吳女閃婚的紀錄,認定吳女提這領這些錢是在分手後,雙方已不是同居關係,吳女不再具有生活代理人的角色,不該自行動用王的金錢,判吳女吐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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